环评自主验收办理
办理依据
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过程中,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可以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办理流程
流程:
企业取得环评批文并自查 →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开展验收监测 → 编制验收报告、开展专家会 → 验收信息公开 → 上报平台归档
注意事项
1、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2、验收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验收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4、上报平台归档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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